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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的责任问题
    2014-03-10     分享:
 在企业并购中,往往因审计而发现某些问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问题。主要是财务方面的问题,税收方面的问题,采购销售活动中的诸如回扣、贿赂问题、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非法经营问题及其走私贩私问题等。以上这些问题,在企业归属不发生变动的稳定状下,一般不易暴露,即使偶有反映,有关部门不立案调查也往往是无声无息地过去。曾有一个企业领导人在调动时,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这个领导人几天坐卧不安,不过,因有更高级别的领导出面干预,才没有进行审计。但是,象企业并购这样涉及国家、企业、职工多方利益的重要事件,应当依法对企业管理人,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财务方面,应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在税收方面,应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查;在个人廉洁方面,应由监察部门负责审查。
        对在审计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其作出负责的说明,凡不能说明的问题,应当按照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交有关机关继续审查,直至使问题彻底查清。
        在过去的实践中,有关部门往往忽视了对效益差的企业的领导人的审查。有的企业之所以从兴旺走向衰败,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领导人中公饱私囊,所谓"富了和尚穷了庙"就是这些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写照。在今后的企业并购中,特别要注意对被并购企业的领导人进行审查。许多问题,只要深入企业职工,取得他们的信任,是不难发现的。当然,对企业领导人的审计或审查,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进行。同时,在审计或审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带着框框去找问题,而是依照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有问题就作为问题来查,没有问题就作为程序来办,是什么问题就以什么问题对待,既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在审计或审查中,如果发现企业的破产倒闭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程序由有关机关实施惩戒或处罚。任何人都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而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任何形式的处罚。同时,任何人也不得让应当受到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结语:
        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将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一个高潮,为了使这一活动有序进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活动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规范。同时,由于并购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的改革中的新事物,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还必须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使之适应企业并购活动对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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